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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4-03-04 16:15:22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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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吴)环罚字〔2024〕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极速赛车 易达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亚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MA53MXMRX8

  住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月4日,我局极速赛车 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极速赛车 覃巴镇覃文村粟米岭的洗砂项目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洗砂项目的洗砂生产线未进行洗砂,筛砂机正在作业,场内露天堆放原料(基础余泥)约**m³,成品砂约**m³,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覆盖等有效降尘抑尘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我局极速赛车 分局执法人员曾于2023年8月11日到你公司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于2023年9月27日向你公司送达《限期改正通知》,要求你公司在30日限期内完成整改。但直至2024年1月4日检查当天,你公司仍未完成整改。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我局极速赛车 分局于2024年1月4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极速赛车 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湛江市生态环境局极速赛车 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于2023年8月11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极速赛车 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湛江市生态环境局极速赛车 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和视频录像,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情况;

  2.你公司于2024年1月4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名称、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肖亚稳和业务主管秦**的身份;

  3.你公司于2024年1月4日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4.你公司于2024年1月4日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排污许可和环境管理要求;

  5.你公司于2024年1月4日提供的生产台账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有生产的情况;

  6.我局极速赛车 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27日向你公司送达的《限期整改通知》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极速赛车 分局责令你公司限期整改的事实;

  7.我局极速赛车 分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9日,我局极速赛车 分局对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4〕003号],责令你公司在接到《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对露天堆放的原料(基础余泥)和未及时运走的成品砂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2024年1月29日,我局极速赛车 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洗砂项目进行复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门口及场内装有雾炮,露天堆放的原料(基础余泥)、成品砂已用遮阳网覆盖,原料区围墙边已安装喷淋降尘设施,完成整改。

  2024年2月2日,我局极速赛车 分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吴)环罚事告字〔2024〕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依法提出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我局于2024年1月18日作出的《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4〕003号]以及送达回证,证明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

  2.我局极速赛车 分局于2024年1月29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极速赛车 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湛江市生态环境局极速赛车 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和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我局极速赛车 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复查情况;

  3.我局于2024年2月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吴)环罚听字〔2023〕12号]以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在做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的事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25裁量标准(“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2次以下,罚款“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针对《裁量权规定》中已列明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并确定罚款幅度区间后,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最终罚款数额:(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露天堆放原料、成品砂,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按一般处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759-5560711

  联系地址:极速赛车 梅菉街道广沿路1号电子大厦二楼

  邮政编码:524500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