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速赛车 绿色安保猪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吴)环罚字〔2023〕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极速赛车 绿色安保猪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696461082R
住所: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不予公示
法定代表人:李伟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4月17日,我局极速赛车 分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位于极速赛车 工业长廊(325国道覃榜村)生猪屠宰分割冷链物流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生猪屠宰项目该时段未进行生猪屠宰,配套的废水治理设施正在运行,排放口无废水排放;已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在运行,pH电极探头放置在废水排放口前端的凹槽处,未进行固定安装;执法人员现场查询自动监测设备的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历史数据发现,自动监测的pH值自2023年3月22日13时开始至检查当时,长期稳定在6.4不变,且你公司不能提供pH实际水样比对记录,以及自动监测设备的校准维护记录。经查,你公司属于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和湛江市2023年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但检查发现,你公司未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安装技术规范》(HJ 353-2019)中6.2.2“各仪器应落地或壁挂式安装,有必要的防震措施,保证设备安装牢固稳定。在仪器周围应留有足够空间,方便仪器维护”的要求规范安装pH电极探头,未按照根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 (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中8.3.1“每月至少进行1次实际水样比对试验,如果比对结果不符合表1的要求,应对pH水质自动分析仪和温度计进行校准,校准完成后需再次进行比对,直至合格”以及8.3.2“按照HJ353规定的水样采集口采集实际废水排放样品,采用pH水质自动分析仪和温度计分别与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分别对相同的水样进行分析,根据公式[C=x-B〔式中:C——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绝对误差,无量纲或℃;x——pH水质自动分析仪(温度计)测量值,无量纲或℃;B——实验室标准方法测定值,无量纲或℃〕]计算仪器测量值与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测定值的绝对误差”的规定保证PH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
2023年5月22日,我局极速赛车 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复查,你公司生猪屠宰项目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已更换新的pH值电极探头,且该探头已固定安装在废水排放口前端的凹槽处。执法人员现场查询自动监测设备的pH值发现,自2023年4月20日21时开始至检查当时,该设备的pH值已不再长期稳定在6.4。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名称和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杰的身份;
2.2023年4月17日《湛江市生态环境局极速赛车 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湛江市生态环境局极速赛车 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5张和我局制作的光盘1张(内含视频),证明我局对你公司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的调查情况;
3.我局极速赛车 分局调取的你公司的在线监测数据1份,证明你公司废水排放口自动监测的pH值自2023年3月22日13时开始至检查当时,长期稳定在6.4不变;
4.2023年5月22日《湛江市生态环境局极速赛车 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湛江市生态环境局极速赛车 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5张,以及你公司提供的2023年3月22日至2023年5月7日间标准样品更换记录表、2023年4月20日至2023年5月9日间标样核查及校准结果记录表、2023年4月20日至2023年5月19日间故障及故障排除记录表、2023年4月20日至2023年5月8日间易耗品更换记录表,证明我局对你公司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复查以及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
5.你公司提供的销售合同1份,自动监控(污废水)运行工初级证书1份,证明深圳国科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为你公司提供质保技术服务,以及该公司运维单位人员易成非资质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3年5月12日向你厂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3〕5号],责令你厂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5月25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吴)环罚听字〔2023〕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依法申请听证,但提交了《陈述申辩书》。你公司申辩:1、因管理污水处理设施人员工作疏忽,PH电极探头未固定安装,导致电极探头跌落在废水排放口凹槽处,探头玻璃破裂导致自动检测数值异常,经我局极速赛车 分局执法人员于4月17日巡查发现后,立行立改,紧急联系第三方运维公司进行检查维护,经处理固定安装更换后,PH数值于4月21日恢复正常;同时全面排查检测设备运行情况,按照规定完善运行检测台账记录。2、你公司对违法事实、性质、清洁和危害后果没有异议,行为发生后,你公司深感抱歉,积极进行整改排查,落实排污处理工作人员管理负责制,避免再犯同样的错误。3、你公司三年疫情不景气,又遇今年经济低迷,员工工资不能正常发放,资金周转困难,希望生态环境部门批评教育为主,处罚为辅,从轻处罚。
经复核,根据我局极速赛车 分局2023年5月22日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情况的复查结果,你公司在我局极速赛车 分局4月17日对现场检查后、发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前即已主动完成整改,并于2023年7月7日向我局提交《认罚具结书》,愿意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处罚和教育,承诺主动履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情形,我局决定采纳你公司的申辩意见,酌情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我局于2023年5月10日印发的《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3〕5号]1份、2023年5月12日的送达回证1份,证明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
2.我局于2023年5月25日印发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吴)环罚听字〔2023〕5号]1份、2023年5月25日的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在做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的事实;
3.你公司提交的《陈述申辩书》1份、《认罚具结书》1份,证明你公司陈述申辩,以及愿意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处罚和教育,并承诺主动履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8.31裁量标准(“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排放口所在区域在“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以外的区域”、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下”,罚款“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广东省生态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针对《裁量权规定》中已列明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并确定罚款幅度区间后,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最终罚款数额:……(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即给予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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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7日